即使某项债权已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期长达三年之久,这并不代表该项债权便宣告消失无踪。
然而,这种状况确实有可能使得债权人失去胜诉权。
在此种情形下,尽管债权人仍拥有向债务人为其债权主张的权利,若债务人自愿履行相关义务,债权人亦可接受此种履行行为,且此举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然而,倘若债务人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为理由进行抗辩,并且经过法院严格审查后确认此抗辩成立,那么债权人将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判结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特殊情形,则诉讼时效实际上可能尚未真正届满。
举例来说,当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义务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等情况发生时,均会导致诉讼时效出现中断现象。
自此时起,诉讼时效期间将会重新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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