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刑事诉讼法对审理自诉案件规定得比较原则,而自诉刑事案件的情况又比较复杂,因此,我们把一些司法实践中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应该注意的问题列举于此。
(一)法庭审理后,对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在起诉时符合立案条件的自诉刑事案件,在法院受理后经法庭审理,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些案件的处理,可以在宣布休庭后,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核实,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经法院自查,或当事人补充因证据,仍然无法查清事实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二)自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每被宣告无罪,对自诉人的民事赔偿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后,经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对自诉人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应当同时在判决书中作出处理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审判过分迟延时,才能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二)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是同一被告人的处理。
一个被告人既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又是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因此当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后,其他被害人又向受理该公诉案件的法院就同一被告人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合并审理,对被告人所犯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一并作出判决。
(四)对公安机关已经撤销案件的轻伤案,被害人又以自诉刑事案件起诉的处理。
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又撤销案件,被害人又以自诉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符合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又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五)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是同一当事人的处理。
通常在审理自诉轻伤害案件中,当事人对案件有关联的事实,在刑事诉讼的同时,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又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为此,人民法院应当本着诉讼经济原则,对当事人争执的刑事、民事纠纷合并调解审理。在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现行刑事和民事分别作出判决。符合反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与本诉一并审理;不符合反诉条件的刑事案件,应当说服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六)对被告人在逃的刑事自诉案件的处理。
刑事自诉案件,经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证明被告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对被告人在审理期间拒不到庭的,经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公安机关追捕未能归案的案件,可以中止审理,待被告人归案后再审理。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审判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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