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伤证明时间不够,我可以申请延长工伤鉴定吗p>根据法律规定,我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延长工伤认定,如果工伤证明时间不够,我需要提交延长工伤认定的申请。具体细节,我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或者社会保障局咨询工伤申请时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被依法诊断为职业病的职业病防治方面,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协调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申请。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疾病。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认定的事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鉴定需要提交材料的,应当先向公司申报工伤鉴定申请,然后协助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提醒大家,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申请应在工伤之日起一年内提交,工伤认定期间举证时间不足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答复,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延期申请,提出工伤认定延期申请第十八条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学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劳动者的受伤程度。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一次书面通知申请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按照书面通知第十九条的规定补正材料,予以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检查需要对意外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纠纷的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调查核实。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工伤认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因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需要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结论前,暂停工伤认定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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