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了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者准入标准:
一是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其次是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定向发行合格投资者的认定
1、机构投资者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
2、金融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银行理财产品,以及由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3、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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