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收益账务如何进行处理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项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规定如下: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二、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借记应收股利等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2、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按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的,比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4、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上述规定外,还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5、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现的损益,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投资收益有哪一些属于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上述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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