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所主持的调解程序通常情况下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
在派出所内留存的询问记录或者调解记录,并不等同于所谓的“案底”。
只有当某个人因为触犯刑法被判处徒刑或者其他类似的刑事处罚时,才能够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案底。
案底的定义,实质上是指某个特定个体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的纪录信息,又被称为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通常特指那些曾经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这些犯罪档案通常会被保存在公安部门进行妥善保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
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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