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夫妇在立下财产约定之时,深思熟虑地将未来孩子的抚养事宜纳入考虑范围之内,他们可能决定把部分财产赠予给子女。
然而在实际的生活场景中,尽管有这样的财产约定存在,但是这些财产实际上仍牢牢控制在父母手中。
因此,从法律视角来看,这些赠与并未真正践行。
当然,尚未实现的赠与在法律意义上并不产生效力。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常常能看到类似于此的无效约定,关于其争议亦频繁出现,均以认定为无效收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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