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ad商标权之争苹果一审败诉或面临巨额费用
时间:2023-04-23 14:10:49 1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国内销售火爆的苹果平板电脑iPad或将遭遇商标纠纷的麻烦。本网获悉,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案件——原告(美国)苹果公司、(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A科技(深圳)有限公司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已经于12月5日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苹果公司一方败诉。

据了解,苹果要求法院判iPad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并向深圳A索赔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受损失400万元的诉讼请求,被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驳回,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00元,由两原告承担。这也意味着,今后苹果如果要继续在国内使用iPad商标可能会面临巨额的商标使用费。

分析人士认为,iPad商标目前已经价值高达百亿人民币,苹果肯定不允许这个商标流失,如果败诉了也只能和解。这也是A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为什么在几近破产的情况下要将这宗官司打到底的原因。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上述两案(两案合并),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日前已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前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注册号第1590557号iPad商标、注册号第1682310号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受损失人民币40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该案争议的商标转让协议系苹果与A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3日签署的,协议所涉及的转让商标共十个,其中包含了被告A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第1590557号、第1682310号两个iPad注册商标。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A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且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胜诉方A公司的主办律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才元认为,一审判决是审慎、公正的判决。原告与A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协议对我方——被告A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产生任何约束力,两商标权属人为A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未得到我方授权、也根本不构成表见代理、原告却与A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将我方的两注册商标作为交易标的物,实属荒唐。

公开信息显示,自2010年9月以来,苹果在国内销售的平板电脑一直使用的是iPad商标。

此外,肖才元律师透露,A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已开始在广东地区对苹果授权经销商提起诉讼,要求苹果经销商停止侵权——停止使用iPad商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分别受理案件,并将于近期开庭。

附案情回放:

2000年,A旗下的A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A国际旗下A科技(深圳)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而当时苹果公司的iPad平板电脑产品还未推出。2006年,苹果策划推出iPad时发现,iPad商标权归A公司所有,于是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为由,在英国起诉A公司,A最终赢得这场商标权官司。2009年,苹果与A达成协议,A台北公司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但A方面表示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以上3.5万英镑的一揽子转让协议中,在中国内地,iPad的商标是属于深圳A所有,A台北公司没权力将其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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