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罐车加油违法。油罐车加油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油属于专卖的物品,要运营汽油等,应当取得许可证。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油罐车爆炸事故
一、事故概况
1993年8月16日,由柳园机务段1332号机车牵引的014次货物列车(现车43辆、总重3939吨、换长47.8),8时05分由柳园站开车,8时20分运行至柳园——柳东间K1036+52.4(系第一铁路工程局复线施工爆破作业的处所)处时,机次第一辆空棚车P646496一位台车二位轴脱轨,运行至柳东站2、4号道岔处,机次2~14位脱轨,其中3~13位颠覆,并导致油罐车相互激烈碰撞引起原油爆炸、起火,中断正线行车19小时55分。造成货车报废11辆。大破2辆、中破1辆,机车小破1辆,损坏钢轨50kg/m的48根及43kg/m的42根、道岔4组、木枕300根、灰枕3920根、岔枕l63根,报废信号机2架。电转机2组,烧损电缆1800m;损失原油600吨;直接经济损失约354万元。构成列车脱轨重大事故。
二、原因分析
8月15日19时45分,第一铁路工程局三处机筑队在K1036处前后违章放炮,放炮作业结束后没有及时清理散落在既有线上的石头,8月16日开工后,动用机械和人力继续进行施工作业,亦未按既有线施工安全的规定“在列车通过前清理出钢轨内侧的轮缘槽”。当014次货物列车通过该处时,碰撞散落在既有线侵限的石头。被撞石头滚落在K1036+25.4处线路北侧钢轨内侧,将014次机次第一位车辆垫脱轨,继而造成列车脱轨颠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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