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是企业的股东会谁参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主持仍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顺序进行。即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也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会层面无法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则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召集、主持;如果监事会也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职责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如果未能按照这一顺序,则属于程序违法,所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可以被法院撤销。
具体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原则上由董事会召集,特殊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来开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开的条件涉及众多方面,包括公司人员的组成方面,即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不足,也包括公司的股东请求以及公司董事的提议,还包括公司的经营状况。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开的条件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在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会成员一旦少于5人,公司就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召开股东会时。
(4)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股东会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时。
对于上述条件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该法条的具体内容是: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临时股东会议召开流程
1、会前第一项(会议筹备):
征集议案
确定会议议程
准备会议文件
2、会前第二项(会议通知):
短信告知
文件通知
会前提示
3、会前第三项(会前检视):
修正会议议题
资料装袋发放
清点参会人数(签到表)
落实委托授权签字
关注会议签字事项
4、会中(审议及决议):
会议记录及签字
书面意见收集及签字
决议及签字
纪要及签字
发放征集议案表格
5、会后(开启新的循环):
补正资料
发文
报备及披露
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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