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
(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二)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民法典》关于其他驾驶情况交通责任认定
(一)租赁、借用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买卖机动车未过户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的方式转让并支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拼装车、报废车交通事故责任: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他人的机动车是侵害他人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占有该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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