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毛晓梅、吴晶晶)根据现行《保险法》,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禁止保险公司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鉴于这些规定已不能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国家养老、医疗、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险法修订草案拟扩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金融混业”的发展留下空间。在2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对保险法修订草案进行了说明。目前,随着全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不断完善,保险公司已参与相关改革试点工作。实践中,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企业年金信托管理业务和保险公司第三方管理健康保险业务均未作规定。同时,随着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稳步推进,金融业之间的相互渗透与合作逐步加强。一些金融集团通过子公司实现了银行、证券、保险的综合经营。在这方面,我们需要在法律上留下发展的空间。据吴定富介绍,保险法修订草案借鉴了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国外相关立法,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保险公司从事养老金管理等“其他保险相关业务”社会经济和保险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据介绍,修订草案执行的是既定的财务分业经营、分管的方针,但同时也注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删除了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或者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草案还特别提出,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与央行应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相关条款·中外合资经营期限·有限理性与我公司经营范围法律制度的完善·公司经营范围如何确定?
特别推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公司法》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何规定?·经营范围变更申请表
全文6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