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吗
时间:2023-06-27 04:06:11 31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债权转让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吗

债权转让不是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但是转让债权的时候,要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是不发生效力的。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而且我国也没有对价的制度。对于债权转让是不可以用于牟利的。此处的“不能牟利”不能等同于不能支付对价。从实践中看,借助债权的转让赚取利益,只要对债务人利益没有影响,债务人不会因此而增加义务,牟的不是暴利,法律便不必干涉。不然的话就会制约债权的转让和保理业务的发展。

二、债权转让如何管辖

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该笔债权的管辖进行了约定,只要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如何进行债权转让

1.确认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2.债权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当事人约定签订书面转让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债权转让协议;

3.债权人就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n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n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n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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