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保护道路交通信号主要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5条和第28条。第25条全国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志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志线的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明确、醒目、准确、完善。根据通行需要,应及时增设、更换和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更换、更新有限的道路交通信号应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广泛宣传。第2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有、损坏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志。道路两侧和隔离带栽培的树木和其他植物、设置的招牌、配线等,必须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距离,不得影响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1.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2.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驾驶与醉酒驾驶的区分
所谓饮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所谓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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