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时间:2023-08-17 16:52:33 1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实施前,将固定岗位置换成劳务派遣岗位,将固定工变换成劳务派遣工这一被员工戏称为卖猪仔的戏码在许多企业纷纷上演。新法实施后,许多企业又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往往通过劳务公司与用工者签定劳动合同,称为劳务派遣工。那么,何为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咨询:银行柜员是劳务派遣工?

什么是劳务派遣工?以后能不能成为正式员工呢?即将毕业的海南师范大学大四学生小陈说。小陈是该校会计专业的学生,前几天,他在某报上看到一则银行招聘劳务派遣工的公告,公告称:招聘岗位:柜员。招聘人数:50人。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与海南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2年一签,第一年试用期2个月。薪酬福利:

1、第一年为基本岗位工资1500元/月,第二年起加发绩效工资;

2、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3、享受劳保、补贴等福利。后续事宜:被录用人员,由海南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某银行海南省分行工作。

面对这些诱人的待遇,小陈进退两难。小陈说:现在工作不好找,又不知道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有什么不同,以后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解答:柜员属正式岗位

省总工会法律专家说,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熏依据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派遣单位工作。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有关系没劳动?熏有劳动没关系。采用这一用工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致使劳动者的一些利益受到损害。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义务,通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将单位的员工劳动关系转移到劳务派遣单位,然后在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聘用原单位职工。

对此,该法律专家表示,从今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只能在一些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上述三类岗位是相对于常年用工关系而言,正式岗位则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比如,单位要种植一些花草,或是需要搬运一些东西而聘请劳动者,这类工作就属于临时性和辅助性工作。而替代性工作,如同一个女员工,因为要生育小孩而暂时离开工作,这时,单位就可以请一个派遣工顶替。

该专家说,银行的柜员一职在货币的流通中发挥一定的作用,是主业,属于正式岗位,并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不应聘用劳务派遣工。银行在招聘柜员岗位时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做法显然是与法律相违背的。

提醒:签定合同后要保存证据

专家说,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使其减少许多义务,降低用人成本,避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可能引发的直接劳动纠纷,因而越来越多地被用人单位所采用。按照这则招聘公告所指,一是大学生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再由劳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银行工作。一般是用人单位将工资和劳动者需要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统一交到劳务公司,劳动者从劳务公司领取劳动报酬,劳务公司负责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也有一种情况是,劳务公司与大学生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工资则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社会保险费也由用人单位直接缴纳。

专家表示,劳动者在劳动派遣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群体,遇到类似的情况,劳动者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首先,要辨别对方的公司是否是合格的劳动派遣公司,他们是否进行了注册。其次,一定要与派遣公司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最好三方能用同一份劳动合同,这样透明度高了,就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合同要尽量详尽,如约定不明确会有纠纷可能,比如合同范本中应加入一些对较容易产生纠纷的点,如加班费、扣薪等事宜的安排;第三,要注意证据的保存,如工作证,工资单等等。在这里举一个小实例,一个劳工为一个没注册的劳务派遣公司向多家酒店提供了劳动,但由于该劳务派遣公司是一个黑店,而每家酒店工作都是几天,所以没有适格的被告。而且他们也没签劳动合同,也找不到工作证等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他的维权可能性很小的。

劳务派遣工的社保应该由谁缴纳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各类企业均已纳入工伤保险的征缴范围。与派遣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派遣企业,也负有此项法定的义务。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在使用派遣劳动者过程中发生的工伤风险,应当在派遣合同中约定派遣企业依法为遣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所以这些内容都可以写入派遣劳务合同,而且目前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工伤事故责任承担等问题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先约定后法定主义。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可见,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原则基本是一致的,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同时为其建立社保关系。目前,我国社会保险是五险制(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但由于社保政策主要以地方立法为准,一些城市一般将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作为本市居民特有险种,而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无法享受,因此,当地的社保政策一般允许企业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三险。所以,我国的社保从各地社保立法的角度出发,基本是五险和三险两种。

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外来务工人员密集的城市,出台了针对外来农民工特殊的缴费政策。例如:北京市有关于外来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规定;上海市有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办理综合保险的规定;广州市有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特殊规定,但是,像北京、广州市的特殊规定,其适用是有前提的,即若农民工同意用人单位仅为其缴纳工伤、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而且农民工也永不向用人单位主张其他险种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仅为外来农民工办理工伤、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否则,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同时办理三险,在当地社保政策允许的情形下,还应当为其缴纳生育、失业其他两险。

因此,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在允许的情况下仅缴纳工伤保险,符合当地的社保缴费政策。但是,若要求派遣公司补缴其他社会保险,也符合法律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在本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如派遣单位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提供劳动保护、允许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等义务,并对派遣单位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我国的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工的社保应该是由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承担的。而且,除此之外,在进行劳务派遣的期间,员工应该享有的其他的福利和补助,也是不可以停止的,劳动者所在的公司是需要继续为其提供相关的福利的,不能因为劳务派遣就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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