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多久?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二、刑期计算适用情况有哪些
刑期的计算使用情况如下,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从判决确定当天开始计算执行。如果实行管制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期间相同,同时执行。期满后,政治权利就可以恢复。如果是因为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从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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