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取消恋爱能否继续
时间:2023-07-12 02:10:14 2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没有领结婚证,需要退还的。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通常是男方在结婚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不少地方有这种观念:如果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要退还男方的订婚彩礼;如果男方提出,女方就可以不退还。事实上,这种观念是不合法的。

订婚彩礼钱分手如何返还

订婚分手的,可以全额退还彩礼钱。只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男方请求女方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会支持该请求: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虽然订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分手后婚约解除,按照法律规定,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所以,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订婚礼金及财物,女方应当返还。若对方拒不返还,男方可以以婚约财产纠纷名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不认定为彩礼的情形有: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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