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资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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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三份
申请人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工商管理部门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
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
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
相关认证部门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资质证书(增项资质提供)
申请人
依据贵州省住建厅网上办事大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办事指南》三、申请材料4、企业资质证书(增项资质提供)。
5
检测人员上岗证?
检测上岗人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入黔企业需在贵州省建设厅取得检测人员上岗证
申请人
依据贵州省住建厅网上办事大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办事指南》三、申请材料5、检测上岗人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入黔企业需在贵州省建设厅取得检测人员上岗证。
6
针对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针对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如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等档案管理制度等。
申请人
依据贵州省住建厅网上办事大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办事指南》三、申请材料6、针对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如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等档案管理制度等。
7
仪器、设备台帐?
仪器、设备台帐。其中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提供计量检量合格证书。
申请人
依据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施通〔2006〕188号)二、资质申请与审批8.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发票或台帐原件及复印件,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8
检测试验标准、规范台帐?
检测试验标准、规范台帐。
申请人
依据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施通〔2006〕188号)二、资质申请与审批8.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发票或台帐原件及复印件,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9
经营场的产权证明?
经营场的不少于300平方米,并附产权证明
申请人
依据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施通〔2006〕188号)二、资质申请与审批7.检测单位经营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并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全程网办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不需要到现场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韦光惠、陶莉、潘德怡、陈琴、龙成江、任洋
<!--
-->
5个工作日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韦光惠、陶莉、潘德怡、陈琴、龙成江、任洋
<!--
-->
当场受理
申请人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审查,申请材料满足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人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审查,申请材料满足条件的,予以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熊光灵
5个工作日
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企业是否具备相当的经营能力;工作人员资格是否达到相关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补正材料、退件或通过审核呈领导批准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刘环琼
3个工作日
报件材料齐全、合法合规性复查。
补正材料、退件,批准办结。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龙成江
-->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颁发相关证照或拟定批文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龙成江
-->
1个工作日
颁发相关证照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大学城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社会管理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局花溪大学城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全文共三十六条。
2
法定依据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办理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513号;[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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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以下简称“141号令”)颁布实施已近3年,按”141号令”及《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施通〔2006〕188号,凡企业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的从事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统称检测机构),应当依据《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3
法定依据
《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建[2012]87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施通〔2006〕188号)和《关于加强我省建筑业试验人员监督管理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543号)有关规定,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和《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要求,
4
法定依据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建施[2007]578号)[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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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民用建筑工程,应按规定开展场地、建筑和装饰材料、室内空气等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2008年3月1日前未竣工验收的,应按工程进度,开展场地、建筑和装饰材料、室内空气检测。未经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08年3月1日期间,已开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地区,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二、按照《贵州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黔建质通[2003]54号)已取得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在2008年6月1日前换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2008年6月1日后,未换证的,其资格自行终止;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不得承接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业务。
5
法定依据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施[2006]188号)[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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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二、资质申请与审批(一)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在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计量认证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检测机构资质的审批工作。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的初审工作。(二)申请单位可在贵州省建设厅网站(www.gzjs.gov.cn)下载《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按规定如实、准确填写,经注册所在地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申请单位报省建设厅审批。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设立的检测机构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同意,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无主管部门检测机构可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必要时省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核查。(三)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可以是《办法》附件所列四个专项中的多项或某一项,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申请见证取样的检测资质必须具备《办法》所列的全部八项检测项目,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同时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80万元。申请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质按《贵州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黔建施通[2003]54号执行,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四)同时申请多项检测资质的,应分别达到各项资质条件的指标。边远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办法》的标准执行,我省边远县(区)是指贵阳市以外的县(区)。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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