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家庭成员、特殊贫困被扶养人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方式有:(一)对救助对象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2)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给予补助后,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及其家庭自筹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申请应当向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公布后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家庭成员和特困扶养人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在残疾人医疗救助方面,《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意见》进一步要求,按照规定将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重度智障患者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将其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应当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后,个人及其家庭无力承担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给予适当补助。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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