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自行车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时间:2023-06-13 15:50:40 2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原告(上诉人)董*中,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响水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响水县城红旗南路101号。

委托代理人(一审):曹*本,男,响水县天平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响水县响水镇三村村。

被告掌*霞,女,1977年10月27日生,汉族,响水县盐务局干部,住响水县盐务局家属区。

委托代理人蔡*民,盐城法理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董*中诉称:2000年9月21日晚,原告和次子在响水县工人文化宫洗浴中心洗澡,出来拖车时,被告掌*霞及其单位同事王-超一起说原告的自行车是被告以前被盗的自行车,并报警,让原告和被告一起到派出所去。原告当即表明自行车是其自己的,并说明了购车的有关情况。被告仍不相信,固执认为该车是其被盗的车子,并拖住车子不让原告离开。争执中,被告又叫同事王-超向110报警“说盗车的人抓住了,你们快来”。110报警车来后,警官让我把自行车暂放在县公安分局。调查处理过程中,我向公安分局提供了有关购车凭证,被告仍坚持指认我的车辆系其被盗的车辆。同月27日,县公安分局才将自行车发还给我。现要求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因其严重侵权而致我名誉和精神损失计人民币5000元。

2、被告掌*霞辩称:这辆自行车的特征与被告失窃自行车的特征非常相似,因此怀疑该车就是本人失窃的车。在指认车辆的整个过程中,被告都是和气地与原告说话,没有说一句原告偷车或原告是小偷之类的话。被告产生怀疑后,向110报了警,这也是通过正当途径来解决纠纷,行为并不违法,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

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0年9月21日晚6点多钟,在响水县工人文化宫洗浴中心门前,前来洗澡的被告掌*霞发现一辆银灰色的英-克菜牌自行车与其几个月前被盗的自行车的特征极相似,遂请也来洗澡的本单位同事王-超用手机向县公安局110报了警,110警官向被告询问情况后,因原告仍在浴室内,即让被告等车主出来后说明情况一起到县城公安局处理。110离去后,原告洗完澡出来,被告及同事王-超一起向原告说其自行车象被告以前被盗的车,并已向110报了警,要其一起去县城公安分局处理。原告听后,非常气愤,遂与被告发生了争吵。争吵中,被告坚持认为该车是其以前被窃的自行车,并拉住车子不让原告拖走。双方争执不下。此时王-超再次向110报警,110巡警来后,因双方各执一词,遂征得原告同意,将自行车暂放到县公安分局。在处理过程中,双方均向公安分局提供了购车的有关凭证,公安分局无法确认该车为被告失窃的车,遂于9月27日将车发还给原告。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要求社会对其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和排除他人以任何方式损害其获得的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 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而不包括名誉感。名誉感是特定公民对自身各种属性的自我评价;名誉权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
    更新时间:2024-02-01 11:45:07
查看名誉权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名誉权 最新知识
针对一辆自行车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一辆自行车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