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借贷关系纠纷时,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种类繁多,其中包括了书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等多元化的手段。
在借贷关系中,若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所借款项,出借人便可向其提出开具借据以作证明。
借据这一类的书证,对于证实借款行为及具体借款金额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倘若借款人拒绝出具借据,出借人则需寻求其他途径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例如提供转账记录或者见证人的证词等相关证据。
若出借人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那么这将有可能对其诉讼请求的实现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尽管借据是证明借款事实的关键性证据之一,但它并不是唯一能够证明该事实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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