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幸导致流产。事后,21岁的年轻准妈妈将事故肇事者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除支付医药费等外,需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日前,宜兴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判令肇事方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2009年11月26日,秦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被王某驾驶的浙HA3317号重型厢式货车撞倒,致秦某及电动自行车后乘人员何某受伤。经宜兴市公安局认定,王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秦某负次要责任,何某不负责任。何某受伤后即被送至附近医院住院治疗20天,经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左颞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裂伤、早期妊娠并终止妊娠加清宫术。2010年5月,受害者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王某及保险公司支付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并提出了因流产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审理中,双方的争议主要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被告方对原告因事故导致的流产伤害表示歉意,同时提出法律没有规定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故不愿意作出相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早期妊娠终止在客观上给当事人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应当给予适当精神损害抚慰,本案数额酌定在1万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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