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点如何确定
工薪统一由总公司发放到银行卡内,并由总公司在南京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操作,目前均足额申报。分公司日前受到工作所在地海安地方税务局要求,在工作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有一些企业的分支机构,为工作便利将部分外派人员的工资统一由总部发放,并由总部统一办理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事项。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期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作了如下具体的规定:
(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款,按月计征,自年度终了30日之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4)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30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地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应当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应当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应当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是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应当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地点。由于特殊情况变更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的,除了特殊情况以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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