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将依法享受下面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1)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2)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3)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4)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护理费概念: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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