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的产成品报废如果属于非正常损失的需要作进项税转出。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当转入有关科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一、增值税如何抵扣
我国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讲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现。
(一)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0%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发票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额
(四)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按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和基金金额按7%抵扣进项税额。
(五)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有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转型后进项税额怎么抵扣
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所以,我们先将此部分销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销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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