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公司因对仓库管理不善,造成一笔库存商品遗失。该公司作为库存商品盘亏,记入管理费用,未作进项税额转出。被税务机关追缴相应增值税及附加。税官提醒:因管理不善造成库存商品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按照规定需要进项转出,企业应当注意该问题,避免纳税风险。
案情概况
M公司主要经营针纺织品、服装、服饰、皮革等销售业务。2014年因对仓库的管理不善,造成一笔库存商品遗失,金额为14000余元。该公司作为库存商品盘亏,记入管理费用,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稽查人员发现了该问题,认为应当做增值税的进项转出。M公司被追缴相应的增值税及附加2500余元。
案情分析
M公司财务人员解释:该公司在浦东新区有一座仓库,用于存放公司原材料及库存商品。2014年因管理不善,造成一笔库存商品被盗,金额为14000余元。该公司认为其已经承担了一笔损失,再作增值税进项转出不合理。
稽查人员解释: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存货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正常损失不需要进项转出,非正常损失需要进项转出。非正常损失一般指因公司主观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按照规定需要作进项转出。
该公司最终认同了稽查员的观点,同意缴纳相应的税款。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0号令)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处理结果根据相关规定,M公司被追缴相应的增值税及附加2500余元。
专家提醒因管理不善造成库存商品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按照规定需要进项转出,企业应当注意该问题,避免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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