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包括将公款归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现予公告。
一、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挪用公款数额在二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卫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两者的区别:
(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所有权。
(三)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所有公共财产属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资金、有价证券,也包括特定款物,后者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财产,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财产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四)刑罚不同。前者比后者刑罚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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