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会追缴违法所得吗
依据刑法总则的明文规定,所有受贿人违法所得的一切物品必须当罚追缴。
尽管有些在案发之前已经将款项及物品退还给了行贿者,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足以构成刑事责任,但是从法律性质上讲,这些退还的物件已经属于赃款赃物,因此应该依法被强制追回。
1.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受贿人案发前退还行贿人的款项及物品属于应被强制追缴的范畴。
这条法令指出:“任何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都必须被强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必须立即归还给他们;对于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个人财物,必须予以没收。
所有没收的财物和罚金,都必须上缴国库,不得擅自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从受贿人的角度来看,这部分已经退还的款项及物品,已经被依法认定为受贿金额,属于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因此必须依法被强制追缴。
从行贿人的角度来看,这部分款项及物品是他们用于行贿的,只要达到了定罪标准,就是犯罪行为的产物,因此也必须被强制追缴并没收。
2.对这部分款项及物品依法进行强制追缴,与鼓励受贿人及时退还、上交请托人财物的政策并不存在矛盾之处。
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对及时退还或上交受贿财物的行为持有积极的鼓励和支持态度,直接将其认定为“非受贿”,然而对于那些为了掩盖犯罪事实而退还或上交的行为,不仅得不到支持,反而会受到严厉的打击和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
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二、受贿罪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在受贿罪量刑案件中,可考虑给予减轻处罚的情况包括:
1.中止行为;
2.从属或辅助参与者;
3.受到威胁被迫参与的从犯;
4.罪犯主动自首且具有立功表现;
5.犯罪动机不深,社会不良影响有限,偶发性犯罪;
6.犯罪既成事实后,案发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并降低社会危害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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