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孕妇犯法会坐牢吗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怀孕期间的妇女涉嫌犯罪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可以被刑事拘留并判处刑罚,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的“审判时”包括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即立案、侦查(羁押)、提起公诉、法庭审理,直到法院判决为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对怀孕的妇女能判死刑吗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和《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明确了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时间应包括在审判时和审判前被羁押的二种情况。
但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二种情形,由于刑法和司法解释未涉及,给司法机关认定带来困难,即:(1)在审判前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因妇女正在怀孕而没有被羁押,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对这种情况是否适用死刑?如果适用死刑,那与立法的本意不符,况且这种没有被羁押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但没被羁押与被羁押实际上没什么本质的区别,只是因为考虑到妇女怀孕的因素而没有羁押。如果不适用死刑,又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依;(2)在侦查机关立案后已怀孕,并在进入审判阶段前分娩完的妇女犯应当判处死刑的罪,是否可以适用死刑?如果适用,那显然也与立法的本意不符,如果不适用,同样没有法律规定可依。因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和《批复》中只答复了流产的情况,且我国已取消了类推制度,已经分娩也就无法参照已经流产的情形适用《答复》的规定。
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只有针对那种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那么最终才不能对其判处死刑。这里的审判时主要就包括了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能判死刑,就包括了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是孕妇毕竟是构成了犯罪的,因此该追究刑事责任还是要追究,所以孕妇犯罪还是会坐牢,当然符合条件的话可以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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