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标准下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才立案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2、因其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行为造成了2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三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如何认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二是要有牟利的目的,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不能构成犯罪。
注意将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与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区别开来。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该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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