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基础在会计实务中有何应用
时间:2023-05-08 10:24:14 4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资产计税基础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未来可以税前扣除的资产金额。金额是资产的入账成本与税前扣除金额之间的差额。(1)货币资金和预付款。这类资产在经济利益流入时(如销售收入)已经纳税,以后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那么:税基=账面价值。(2)资产和金融资产。该准则规定,项目在初始取得时和每一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根据税法规定,实际损益只有在处置时才能税前扣除。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即:

账面价值=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注:上述公式中,增加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减少公允价值变动收益。(3)应收票据。该准则规定,年末将有息票据的应收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同时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根据税法规定,计息票据的利息,应当在实际收到时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则:

账面价值=期末应收票据面值+应收利息

税金=账面价值-应收利息

(4)应收账款。这里具体指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准则规定:应收账款的初始计量,应当按照发生时未收回的贷款或其他应收款的实际金额入账,期末的后续计量,应当按照很可能收回的实际净额反映,即:,原金额减去预计坏账损失后的净额。根据税法规定,只有应收账款的原账面余额和账面余额的3‰-5‰的坏账损失才能在税前扣除,其他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才能在税前扣除。则:

账面价值=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会计确认的坏账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会计确认的坏账-税法确认的坏账

=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税法确认的坏账

[例1],a公司应收账款余额500万元,坏账准备余额5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公司坏账缴存率为5‰,公司坏账准备率为5‰,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及计税依据如下:=500-50=450万元

计税基础=450+50-500×5‰=497.5万元

或=500-500×5‰=497.5万元

(5)应收利息。该项目反映的是取得债权投资时计入实际支付价款的尚未收到但已到付息期的利息,以及债权投资一次性支付时按期计提的利息收入。原会计准则与税收法律法规相一致,在支付和收取利息时应在税前扣除;后税法规定,利息收入计提时不计税,只有在实际收到利息时才能在税前扣除。则:

账面价值=债务投资价款中包含的到期付息期未收回的利息+分期债务投资按期计提的利息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分期债务投资按期计提的利息

(6)应收股利。在我国,股利分配和利润分配都属于税后分配,会计准则与税法相一致。那么:账面价值=税基。(7)存货。存货初始入账成本的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相一致,但对存货跌价损失的处理规定不同。会计准则要求存货跌价损失的估计和存货账面价值的减少。税法不承认估计的存货跌价损失,也不允许扣除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未来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仍然是其进场成本。那么:

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存货跌价准备账面余额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存货跌价准备账户余额

值得注意的是,存货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时,分录成本应为账户余额加上或减去相关成本成本差异;零售企业按价格金额核算应为存货账户余额减去商品购销差价账户余额。(8)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项目的成本会计准则与税法相一致,但税法不确认利息收入的计提及公允价值变动。应收利息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征税,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出售时征税或者税前扣除。则:

账面价值=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应收利息±公允价值变动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应收利息±公允价值变动

(9)持有至到期投资。本项目的成本会计准则符合税法规定,但税法未确认利息及减值损失的计提。利息在投资到期实际收回时计税,减值损失按投资到期实际损失税前扣除,则:

账面价值=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应计利息-减值准备

计息基础=账面价值+减值准备-应计利息

(10)长期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的大部分内容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但递延收益的规定不一致。会计准则要求在以后收回时予以确认,税法规定在当期征税。则:

账面价值=长期应收款账户余额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递延收益额

[例2]a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分期收款,合同价56.8万元,分两年收款。目前市场价40万元,增值税6.8万元。无其他长期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56.8万元(元)

税基=56.8万-(56.8万-40万-68万)=46.8万元(元)

(11)长期股权投资。企业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所反映的经济内容也不同。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的是净投资成本,符合税法规定。但投资减值损失的计提不一致,税法未确认预期减值损失,则:

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投资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投资减值准备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了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未来可以以现金进行投资,收回股利的会计准则符合税法规定,即账面价值=税基。如果投资不能获得现金股利,只能通过转让收回,则会计准则不符合税法的规定。会计准则的后续计量要求,长期股权投资和当期损益按照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和投资比例进行增减变动。但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则:

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余额的账面价值-投资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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