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民事主体有权利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但除非受到法律明文限制、当事人自愿协商或者因民事法律行为本身的特质所决定必须由本人亲身执行外。
而律师作为代理人行事时,若已获得当事人明确的授权,便可凭此代表其做出欠条方面的决策,这种行为会对被代理人产生实际的影响力。
因此,只要律师在受托权限以内行事并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以及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性,他便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欠条,且该行为具有有效性。
然而,如果律师逾越了受托范围或者违反了上述任何一项原则,则相应的代理行为很有可能无法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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