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严重,应综合分析以下因素: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在确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检查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公开或组织的方式;
2、行为的直接危害和间接不良后果。行为人是否造成受害人自杀,是否造成重大公共财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是确定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实施,造成不同的社会影响。当然,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比晚上在荒野中更有害;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决定了行为人接受转型的难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方面。
行为人行为类型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图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绘、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转让。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曾对恶意透支作过司法解释,即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1997年刑法对恶意透支作了立法解释,即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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