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估需遵循以下原则:
1、一致性原则。即商标评估提供的信息与商标业务所需要的信息是一致;
2、客观性原则。指评估事实是有充分依据的,作出必不可少的假设是与事实相一致的,不得与事实有冲突并被征伪;
3、合理性原则。商标评估中的主观活动必须体现事物的内在联系的逻辑,符合商标业务的客观需要;
4、重要性原则。要求商标评估对价格计量和评估精度均发生作用。
一、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释义是怎么样的
(一)简要说明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申请书件的准备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果注册人发生改变,还应附送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4)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
(5)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评估报告;
(6)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具体要求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
(3)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②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③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④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评估报告;
⑤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4)商标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该报告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的领取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领取,也可以邮寄。直接领取的,领证人应携带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介绍信及领证人本人的身份证。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的书面合同,须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商标撤销的正确适用是什么
尽管法律有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规定,但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则是对司法实践者提出的严肃课题。正确适用法律不但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平息当事人的冲突,减少讼争,更能节省有限的行政与司法资源,避免诸多讼累,从而促进中国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对维护社会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
当然,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商标法赋予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长期被搁置不用,不但体现不了商标自身的价值,使注册人为之付出的劳动和代价得不到相应的回报,也发挥不出该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关系到他人权利受到限制而影响真正需要使用该商标人的利益。基于平等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商标注册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制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予以撤销,符合商标法的本意和立法精神。但已经驰名的商标在其它类别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不适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的规定。事实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对驰名商标的宣传和使用,均涵盖了其它类别,故对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提出撤销申请的应予以驳回或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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