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无误,父母便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若未成年人之父母不幸离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其监护人便可由以下具备监护资格之人来担任:
祖父辈、外祖父辈;兄弟姐妹;以及与其关系亲密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们,只要他们愿意肩负起监护责任,且经过未成年人父亲及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即可。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