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中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明确界定,若当事人其中一方涉及到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及伦理道德规范的重婚或与他人持续稳定地保持非正常夫妻关系,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会尊重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愿并依法作出批准离婚的决定。
在此种情况下,倘若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确实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不当行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包养小三”现象,并且经过调解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法院通常会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求给予积极的支持。
然而,在做出最终裁决时,法院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和相关证据,这些因素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双方之间的情感基础、婚姻关系的实质状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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