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职务侵占罪,对于已经归还赃款或财物的情况,审判机关通常会充分考虑其情节,并作为量刑时的重要参考因素进行相应的扣除和修订。
这无疑是因为,退回所侵占之物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被告对于自身行为的深刻悔悟与醒悟,而这种积极的行为表现也将为其量刑过程中的从轻裁决提供相应砝码。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某人已经将非法所得退还,也不能由此便简单地认为被告人无罪释放。
总而言之,归还款项并不足以成为完全免于法律制裁的条件,话语权最终掌握在法官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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