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公布的法律规定,如果被告对其并未发生的借贷行为表示抗辩的话,人民法院应结合被告的实际经济情况以及被告的交易方式与习惯等对案件真实性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被告以假签名抗辩的话,则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还是会承担还款责任,所以并不一定是使用假签名就不用还款。
在此类案件中,由于借条是十分重要的证据,其能证明借款人的借款事实,但是如果在借条中当事人使用假签名并且借款人无法证实,那么案件就会变得较为复杂,一般情况法院会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解决;
验证是否存在实际的资金流动,因为只要是资金流动必然会有痕迹,大多数借款的资金流动则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那么银行就会有其资金流动的相关凭证,法官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令当事人出具相关凭证以作为判案的依据。如果其资金流动为现金交易,则需要有在场证人,交付凭证等有关事项。
综合判断。当一些证据不足以或者不充分判案时,法官可根据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收入支出等实际经济情况来做出判断,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的还原事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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