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卖房者与买房者为免缴营业税,双方协议推迟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不料,2006年6月1日实施的房产新政让买卖双方引发了谁为“营业税”埋单的纠纷。
椒江天成房产中介事务所的徐女士告诉记者,今年4月份,她有个客户以57万元的总价卖掉景元花园的一套13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因房子要到今年8月份才满两年,为逃避营业税,他便与购房者约定,8月份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2006年6月1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9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开始实施。新政规定自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将原本2年的期限延长到5年。
现在,卖方需要缴纳近3万元的营业税。卖方认为,这笔营业税应由购房者来承担,理由是房屋售价已较为便宜,如果再承担营业税,自己就不划算了。买方认为,虽然房产新政的出台在意料之外,但根据政策规定,营业税应由卖方承担。双方各持己见,不肯退让。后来,在中介事务所的调解下,卖方承担1万多的营业税额,买方则承担近2万元的营业税额。
由于景元花园、海湾浪琴等小区的房子在八九月份都满2年了,不少推迟过户房产交易的出现“营业税”纠纷。在中介市场的调解下,有的由卖方缴纳营业税,有的由买方缴纳营业税,不过大都是双方各付一半营业税。
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陈律师认为,若买卖双方已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具体时间,双方应履行约定。卖方强迫买方承担营业税或部分营业税并不合理;但若买方为避免纠纷,自愿承担一部分营业税也是可以的。若买卖双方恶意串通,以逃避税收为目的,在合同中延长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时间(如把办理手续的时间延长至5年),这样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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