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若因违章停车导致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将由交通警察有权对当事人进行指正和口头警告,勒令违停车辆立即撤离,保障道路交通正常有序运行。
对于机动车驾驶员未能在现场,或是虽然已经到达现场却拒不即时离去,进而影响到其他车辆以及行人的正常通行情况,交通警察将依法处于当事人以20元至200元不等的罚款处罚;
并且还可因此启动强制措施,即拖曳违停车辆至不干扰交通行驶的地方,或者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妥善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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