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足额缴纳社保能以此为由离职吗
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不能够成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二、拓展内容
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可以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吗?
员工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离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至今没有统一的判定标准。导致了各地在执行中,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甚至劳动仲裁庭和法庭在判定上都有不同,有的地方甚至就不受理社保相关问题。
一旦遇到类似问题,可以参考当地判例,或先去仲裁部门咨询。
广东、上海均有支持的案例,支持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是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既包括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按法定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也包括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定标准或法定期限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单位没有以劳动者实际缴纳基数为其缴纳社保,自然也就算不上依法缴纳。
劳动者提出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并且如果没有用人单位提供的辞职申请表可以自己写一份。具体的辞职方式分三种情况:
1、正常辞职的情况。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提出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第31天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
2、即时辞职,即所谓的快辞。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例如拖欠劳动者工资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3、劳动者违法辞职的情况。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例如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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