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校车必须是在惠州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车辆。凡校车必须是学校自有车辆或经我县相关部门审批核准从事校车运营的企业所提供的车辆。(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法律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材料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校车行车路线规范实际;公安、交通部门需加盖公章。
有资质的部门提供
由校车使用单位提供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
申请从事校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提供
申请从事校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提供
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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