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他人占用土地是否能够申请强制执行
被他人占用土地是能够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非法占用土地认定标准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3.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4.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6.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7.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8.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9.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0.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1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三、土地征收批准的流程是什么
征地的批准程序如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n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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