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否需要证据支持?
时间:2023-07-01 17:31:48 2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从盗窃罪的证明对象出发,可以从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情节证据等方面确立证据标准。1、主体证据。包括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2、行为证据。包括被害人对赃物及其在特定时间、地点、地点的特征的陈述;有关知情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秘密盗窃方法实施盗窃行为的证言;对手套、鞋子、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的证明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盗窃中所佩戴的其他物证和照片以及相关物证和痕迹检验报告等;3、结果的证据。应当包括被害人关于盗窃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赃物的供述,证人关于赃物的证言,以及有关部门关于赃物的证明;4、主观证据。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5、阴谋证据。定罪情节证据应当包括价格鉴定、货物发票等;量刑情节证据应当包括相关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被盗单位的性质、行为人的犯罪方式、行为人是否有前科等,受害人的情况、赃物的性质和损失。

盗窃罪和盗窃罪有什么区别

偷窃罪和盗窃罪的区别是:

1、偷窃是基于自己或第三人的无正当权利占有,而擅自取走他人财产的行为,一般是违反社会道德规范,偷窃数额较大的,会被定义为盗窃罪。

2、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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