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开庭的审理流程是什么
时间:2023-04-05 18:20:28 1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刑事部分:

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2、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4、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

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附带民事部分:

1、附带民事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答辩意见。

3、附带民事原告人举证、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4、被告人举证,附带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5、附带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

6、法院组织调解。

7、当事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至此,审理程序结束。

一、审理前的准备的含义是什么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了使庭审顺利进行而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具体来说,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3)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4)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6)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存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前的准备主作是:

(1)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3)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4)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5)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6)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行政诉讼的审前准备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大同小异。

二、民间借贷纠纷的立案程序是怎样的

1、宣布开庭;2、核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身份;3、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4、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5、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员的回避;6、法庭调查阶段,由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进行答辩;7、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先由原告进行举证,被告逐一进行质证。再由被告举证,原告进行质证;8、法庭询问阶段,原被告之间可以互相发问,再由主审法官进行提问;9、法庭辩论阶段,进行第二轮辩论;10、陈述最后意见,如事实清楚的,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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