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豫政〔1999〕38号、劳社部发[1999]14号、劳社部发[1999]16号。
(二)受理条件
获得定点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三)材料明细
定点医疗机构:
(1)文字申请书;
(2)填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表格);
(3)执业许可证副本;
(4)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5)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6)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7)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单位申请—实地考察—集中研究—确定
(五)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0376-7676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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