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情况下,我们所熟知的笔迹鉴定并不包括对笔迹书写时间的精准鉴定。
2.当前阶段,尽管有少部分鉴定机构已经开始着手进行笔迹时间的深入探讨和研究,如通过对比分析纸张色泽的变化推测出碳素墨水的使用时间;也可以采用墨迹色阶法,根据文件中墨迹颜色的深浅变化判断其制作时间,然而针对这一领域,国家尚未出台明确的鉴定标准。
3.而笔迹鉴定则是基于书写者的个人技巧习惯特征,以及在日常书写过程中的反应和表现,通过对文字笔迹和绘画线条的详细比对和细致分析,准确识别出书写者身份的一种专业技术手段。
其主要功能在于,通过对笔迹的一致性进行严谨的核实和比对,认证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来自同一位书写者,从而验证文件物证上的笔迹究竟是否属于某一特定嫌疑人之手。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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