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不作为共同被告的,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分级管辖的规定,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原审机关和复议机关不作为共同被告的,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8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地区管辖权,管辖级别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确定。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两人被视为共同被告,“父子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3。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和复杂案件。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管辖范围内的第一审重大、复杂行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行政案件全国一审行政案件
基于上述内容,副主编安排了如何确定复议变更管辖权的相关内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不是共同被告的,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您在这方面有更多问题,卢巴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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