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中所涉及的“公款”涵盖了所有形式的国家以及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同时也涵盖了那些由国家负责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以及储存等环节中的个人所有货币。
然而,债权利不能被视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广义上的“公款”不仅包含了公共资金以及国有资金这两种类型,同时也包括了特定财物以及非国有单位、消费者资金等多种形式。
至于我们通常所讲到的“狭义的公款”,则特指那些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具体包括国有资金款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金款项或者是用于扶贫及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专项基金等。这类公款仅具备天然的公共财产属性。挪用公款行为所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挪用公款罪所侵害的客体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用于扶贫及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有权、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天然的公共资金款项,也包括拟制的公共资金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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