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高速公路设卡拯救犬只,则极有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依法应接受法律制裁;由于此类行为本身便可引发对公众安全的潜在威胁,即便是行动者未曾酿成严重恶果,也将面临着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严厉惩戒。
需要强调的是,成立这项犯罪的主体并非特定人群,而只是指一般的行为个体;至于主观方面,行为人可以是刻意为之,又或是无意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